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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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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绵办20236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6


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以及《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科学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工作。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绵阳城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经开区、仙海区、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的城区范围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县(市区)、科学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除上述城区范围外、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城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

3.公办的医疗、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

5.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定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缓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日间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等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服务,积极引导车主短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方便更多群众出行停车

第九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类型、区域和停车时段具体划分等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交通缓堵需要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道路临时停车按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费。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不同的计费时段和计费方式。

(一)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

(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以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及制式行政执法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市政维护车辆及殡葬服务车等车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十五分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三十分钟。

(四)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二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具有新能源号牌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和标准。

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具有新能源号牌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可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等非公共资源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供合规有效票据。

第十六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提前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自觉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

(二)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及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和相关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价格形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优惠措施、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场所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重复收费、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优惠措施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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