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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严厉打击!绵阳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26
来源:绵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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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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