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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绵阳市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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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压紧压实各方的监管责任,确保用好管好工业发展资金,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工作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前期已征求相关县(市、区)、园区和部分企业代表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绵阳市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现急需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异议,请与相关科室联系。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3日。

联系地址: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

联系电话:0816-2243009(市经信局技改投资科)

0816-2232951(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绵阳市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绵阳市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压紧压实各方的监管责任,确保用好管好工业发展资金,根据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经由地方经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财政安排我市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包括省级直接补助的项目和省级切块地方再分配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监督,包括:

(一)建设内容、进度、完成投资、预期成效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二)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项目,对其贷款到位情况进行核实;

(三)项目信息、进度等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等。

第四条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包括:

(一)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用于申请报告约定的项目,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三)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要求

(四)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情况监督,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基本达到项目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基本达到项目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主要目标;

(三)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四)项目的绩效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推荐、资金下达、责任分解、日常监督、信息报告、项目调整、项目验收、项目终止、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年度项目征集通知要求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或其他规定渠道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向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申报,经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扩权试点县按规定渠道申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审核推荐

(一)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

(二)联审上报。局牵头科室组织相关行业科室进行联审,相关行业科室送分管领导审签后送牵头科室,牵头科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推荐上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联审会议参加科室应包括牵头科室、申报项目涉及的行业科室,邀请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三)项目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牵头科室制定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抽取专家进行评审,项目涉及的行业科室参加,邀请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四)现场核查。需要现场核查后上报的项目,由牵头科室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项目所涉行业科室参加,邀请机关纪委参与过程监督。

(五)对省级切块地方再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牵头科室应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核查、资金建议方案、项目联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党组会研究审定、项目公示等工作,党组会审定通过后的资金建议方案,按照《绵阳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绵委办发2020〕11号)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九条  资金下达。财务和资产管理科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衔接,协调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合规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责任分解。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逐一落实每个项目(含省级直接补助项目和省级切块地方再分配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及时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或其他规定渠道报送信息。项目监管责任人由经信部门明确,原则上为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定期开展巡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重大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的频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对获得省级直接补助的项目进行全覆盖现场巡查。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于每季末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真实反映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经信部门,当地经信部门应该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执行期且未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一)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市或扩权试点县经信部门按项目原申报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事项,但不影响完成项目监管协议书目标;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3.项目计划总投资调减20%以内(含20%)。

(二)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市或扩权试点县经信部门按项目原申报渠道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

1.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

2.因规划调整、市场重大变化、政府决策等客观原因,调整主要实施内容或评价指标;

3.项目承担单位主体发生改变或合作单位权益分配有重大调整;贷款贴息项目筹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项目计划总投资调减超过20%的。

(三)省级切块地方再分配项目发生调整变更。如遇本条上述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联合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扩权试点县直接组织的地方再安排项目由扩权试点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内项目单位准备验收资料,尽早申请验收。

(二)验收组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市、扩权试点县经信部门按原申报渠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由市(州)验收的资金项目及省级切块地方再分配资金项目,由局牵头科室制定验收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扩权试点县按照“谁申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

(三)验收方式。采取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财务专家或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验收专家组要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审核项目申报资料、投资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等,部分资金项目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文件要求检查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手续是否齐全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单项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纪律。验收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宴请和收受任何财物及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计划,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权限经省、市、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确认后,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视情况退回。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强制终止项目,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要求退回。

(一)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终止的;

(二)提请项目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

(三)监督部门明确提出要收回资金的。

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各牵头科室负责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建档和管理,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属地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汇总、建档和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遵循“责任明确、加强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基本职责:

1.对全市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含省级切块地方再分配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管;

2.负责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的省级直接补助项目和省级切块再分配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验收结果;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督查和监管;

4.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5.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的基本职责:

1.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4.扩权试点县经信部门申报的省级直接补助项目按照“谁申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

5.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人,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抽查、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7.配合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并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单位(获得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自律内控、竣工验收,并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计划,具体职责包括:

1.严格按要求提供合法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2.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项目建设;

3.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或其他规定报送渠道等,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项目信息、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4.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5.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经信部门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建设期满后不及时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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