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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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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5号),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并就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掌握适用条件

依法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管理制。对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应当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的适用事项和适用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降低适用标准,对涉及安全生产等危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实施“轻微免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应强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指导,确保有关工作落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二、明确“首次”的界定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中的“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在两年内,违法行为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同一工程首次违法行为”是指在两年内,当事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具体计算以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节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阅处罚案卷等方式查询违法行为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历史违法记录情况。

三、规范实施流程及法律文书

对于符合依法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向当事人发放《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及承诺书》(见附件)以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批准等法定程序,依法制作《立案登记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不予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法定文书,并按案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执法人员在提出依法免予处罚的建议时,应阐明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事实、依据、并保存相应证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审查,避免滥用免予处罚。严禁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对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附件:

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及承诺书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6日


点击查看《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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