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1.2022年未对矿山进行通风系统检测。2.矿山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现场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但井下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显示数值均为0。3.井下部分照明电缆为非阻燃电缆。4.矿山有2台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5.2022年矿山未对井下主要电气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定。6.2022年未对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进行测定。7.未将部分入井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定位系统。8.检查时矿山地面停放的无轨运输车辆操作人员上方均无防护板和防护网。9.+690m运输平巷内有一处顶板离层未及时处理。10.+690m 平硐与+690m 运输平巷交叉处右侧(背对+690m 平硐井口方向)有一密闭,通往密闭内的电缆、水管未撤除,也未在+690m 中段图上未填绘该密闭及密闭内的巷道。11.位于+690m 平硐与+690m 运输平巷交叉处左侧的坑探工程已封闭,但水管、电缆未撤除。12.作为备用电源的发电机组其燃料箱(桶)内未配备燃料。13.未在图上标注+670m至+690m 范围内的采空区和废弃井。第1.3.4.9.10.11.1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2.5.6.7.8.12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